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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論》於一八五九年在倫敦出版時,引起社會上不小的騷動。彌爾開宗明義道出它極為實際的主題,社會的自由應當如何合法地使用在個人身上。他甚至認為,人易於犯錯,但是只要我們有言論和自我改善的自由,我們可以糾正錯誤,帶來進步。嚴格來說,彌爾的自由論更偏向個人性格上理想的自由。然當時的英國,由於不同的政治和社會因素,沒有人能體會彌爾的苦心。
彌爾作為第一個用個人意識來肯定自由的價值,建立個人幸福的標準事實,竟堙沒不彰。萊利教授重新整理彌爾的學說,希望恢復《自由論》本來的面目。從彌爾的生平和著作,尋找與《自由論》可能發生的關係,進而鼓勵讀者透過深思和討論,自己去理解彌爾的學說。
『星星之火』 —— 代譯序 原序 第一編 通論 第一章 彌爾和《自由論》 彌爾的生平和著作 「一冊簡單的真理教科書」 早期的反應 當前的情況 第二編 《自由論》的主題 第二章 《自由論》<導論> (I.1-16段) 自由的階段(I.1-5) 一般原則的缺乏(I.6-8) 宗教信仰的特例(I.7) 「一個非常簡單的原則」(I.9-10) 功利主義的議論(I.11-12) 自主行為自由的絕對優先權(I.7, 10, 13) 什麽不是彌爾的自由原則 社會壓制日益增長的危險(I.14-15) 第三章 《自由論》<論思想和傳遞思想的自由> (II.1-44段) 一般自由的根據(II.1) 鉗制可能正確意見的弊害(II.3-20) 鉗制可能錯誤意見的弊害(II.21-33) 鉗制部份正確意見的弊害(II.34-6, 39) 基督教道德信仰的重要案例(II.37-8) 思想自由的表達必須公正適度嗎?(II.44) 第四章 《自由論》<論個人意識作為幸福的要素> (III.1-19段) 行為自由的根據(III.1) 自然行動的價值(III.2-6) 服從社會法規的價值(III.3-6, 7, 9) 個人性格最理想的模式(III.5-9) 功利主義和自由的平等權力(III.10-19) 問題的漏洞? 第五章 《自由論》<論社會權威對個人的限度> (IV.1-21段) 功利主義壓抑的特性(IV.1-3) 自主行為的特性(IV.4-7) 對己-對人差異的辯駁(IV.8-12) 「個人生活中最大的侵害」(IV.13- 21) 第六章 《自由論》<自由學說的運用> (V.1-23段) 彌爾的學說和應用(V.1-2) 無權干預的傷害(V.3) 自由原則不同於放任政策(V.4) 社會警察權威的限度(V.5-6) 公開勸誘的自由和限度(V.8) 課稅合法的權威和商家數量的控制(V.9-10) 自願的聯盟和強制的契約(V.11) 自願解約和解約的許可(V.11) 「自由觀念的誤用」(V.12-15) 拒絕合作的自由(V.16-23) 第三編 一般性的爭議 第七章 自由主義的功利主義 自由主義不能和功利主義相容嗎? 功利主義怎樣能給自主行為絕對的自由? 自然懲罰會不會破壞彌爾對人/對己的區分? 個人會被孤立和騷擾嗎? 第八章 自由、個人意識和社會習俗 彌爾的個人意識是否預設了一個虛無飄渺的個人? 自由和社會的進步是成反比例的嗎? 為何個人不得在公共場合張揚不良舉止和不端行為? 第九章 《自由論》的實踐 誰相信彌爾的自由學說可以實現? 徹底禁止家長式的作風合理嗎? 自由原則能粗淺地答覆沉重的問題如墮胎和巴菲特嬰兒問題嗎? 實行自由學說會造成革命嗎? 註釋 參考書目
作者簡介 強納森.萊利Jonathan Riley
土倫大學政治經濟研究所及政治科學系的副教授。他也是自由功利主義的作者以及和彌爾的政治經濟原則和社會主義世界經典的作者。 譯者簡介 周春塘
學歷:美國華盛頓大學哲學博士
經歷:美國康乃爾大學教授、華梵大學文學院院長、教授以及東方人文思想研究所所長
著作:《生活的智慧--尋找生命中的力量》、《撰寫論文的第一本書》
譯作:《耶穌祕卷》、《沉思錄》、《笛卡兒與《沉思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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